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(继承/受遗赠)【适用】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,因继承/受遗赠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,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,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一并转移;房屋所有权转移的,其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转移。 【申请主体】 受让方单方申请 【申请材料】 1、不动产登记申请书;(到登记窗口打印,申请人或代理人现场签字) 2、申请人身份证明;(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;涉及委托办理的提供相关委托资料); 3、不动产权属证书;(原件) 4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材料,包括:经公证的继承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;不提交经公证的继承材料或法律文书的,需所有合法继承人到场本人登记,提供户口注销证明、死亡证明及亲属关系证明。 5、契税完税或免税凭证。(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) 说明:需要进行权籍调查的提交不动产权籍调查资料、宗地图。(原件) 【办理流程】2个工作日完成 申请→受理→审核→登簿发证 【收费标准】 1、登记费:住宅:80元/件;非住宅:550元/件; 2、工本费:第一本免费;增加一本加收10元。 |